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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1-09-17點擊:1189次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ㄒ唬┘{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ǘ┘{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一”和“稅率表二”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稅率表一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速算

        扣除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1

        不超過1500元的

        不超過1455元的

        3

        0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后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附件2

         

        稅率表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速算

        扣除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1

        不超過15000元的

        不超過14250元的

        5

        0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過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過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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