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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發布《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2-03-12點擊:1445次

        漳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發布《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0年第4號
         
            現將《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本辦法自2011年1月1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稅款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人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股權,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其取得的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自然人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所得,應當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計稅成本和轉讓過程中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自然人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稅成本-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
           第四條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是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的實際成交價,包括收取的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以其實際成交價為股權轉讓收入,不得從中扣除任何項目。股權轉讓對價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但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無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股權轉讓對價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
           第五條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第六條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宸舷铝星樾沃磺覠o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股權轉讓收益率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
            6、企業的土地等資產的賬面價值明顯低于重置價格,致使企業所有者權益價值偏低的;
            7、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㈡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七條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㈠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㈡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㈢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㈣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對于股權轉讓當年所得稅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依據企業提供的《資產評估報告》、《會計報表》,確定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以企業所有者權益加上轉讓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評估增值額,按照股權比例確定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收入,即:
            股權轉讓收入=(企業所有者權益+轉讓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評估增值額)×股權比例
            2、對于股權轉讓當年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賬證不健全企業,依次根據以下方法確定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收入:
            ⑴依據股權取得當期至股權轉讓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應交企業所得稅、應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之和及轉讓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評估增值額,按照股權比例確定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收入,即:
            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購入成本+[∑(股權取得當期至股權轉讓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交企業所得稅-應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評估增值額]×股權比例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企業銷售(營業)收入×應稅所得率
            ⑵依據股權取得當期至股權轉讓當期各年度與股權取得上一年度的逐年定比銷售(營業)增長率之和及轉讓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評估增值額,按照股權比例確定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收入,即:
            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購入成本×[1+股權取得當期至股權轉讓當期各年度與股權取得上一年度的逐年定比銷售(營業)增長率之和]+轉讓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評估增值額×股權比例
            股權取得當期至股權轉讓當期各年度與股權取得上一年度的逐年定比銷售(營業)增長率之和=∑[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股權取得上一年度銷售(營業)收入]/股權取得上一年度銷售(營業)收入×100%
            股權取得上一年度沒有銷售(營業)收入或股權取得當年沒有完整年度的以第二年的定比銷售(營業)增長率進行計算。
            3、近年無生產經營的企業,可根據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按市場價格對企業的土地、房產、機器設備、商譽等資產進行評估并形成的《資產評估報告》確定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收入。
        自然人股東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取得股權,或者進行股權轉讓,使該納稅年度的股權實際持有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持有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八條  股權計稅成本是指自然人股東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自然人股東部分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的,轉讓股權的計稅成本按轉讓比例確定。 
        轉讓部分股權的計稅成本=全部股權的計稅成本×轉讓比例。 
           第九條  對自然人未能提供投資入股的原值憑證,或者未能完整、準確提供購買該項股權的原值憑證,可按購入股權時企業實收資本或注冊資金反映的賬面價值計算相應的計稅成本。
           第十條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完成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股權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股權轉讓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轉讓登記手續的,即股權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股權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判決或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自然人股權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自然人股權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個人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稅率(20%)
           第十二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所轄企業應當逐戶建立《自然人股東登記(變更)表》(詳見附件1),詳細記錄其自然人股東姓名、身份證號、住所、投資資額、投資方式、投資幣種、投資時間等內容,并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股權轉讓信息電子臺賬。主管稅務機關應密切關注企業的自然人股東變動情況,通過稅務登記及變更登記、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信息交換等渠道取得企業自然人股東變動及其股權轉讓信息,及時登記《自然人股東登記(變更)表》,將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交易稅費納入監控,加強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自然人股東發生變動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工商登記前如實填寫《自然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詳見附件2),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告個人股東的變動情況。
           第十四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接到企業自然人股東變動報告后,進行初步審核,發現異常,或在企業未報告而知悉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后,應當到企業調查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損益情況、股東權益增減情況、收益分配情況、留存收益情況、自然人股東變動情況、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目的、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方式及依據等。對于股權轉讓價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轉讓人和受讓人進行約談。
           第十五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定期主動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換有關企業自然人股東和股權變動的信息,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然人股東登記信息,比對本單位自然人股東登記及變動情況。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取得轄區內轉讓股權的自然人股東信息后,應當與其納稅資料及時分析比對,發現納稅人未申報納稅或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及時向納稅人追繳稅款。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取得轄區內自然人股東及其股權轉讓的相關信息后,應當為其保密,不得用于稅收之外的用途。
           第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以轉讓人為納稅人,以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由受讓人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解繳稅款。受讓人沒有扣繳稅款或無法扣繳稅款的,由納稅人自行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劾U義務人違反規定應扣未扣或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自然人轉讓股權應當自完成股權轉讓的次月七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劾U義務人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七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十八條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㈠轉讓股權單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轉讓股權個人的身份證件;
           ㈡《股權轉讓協議(合同)》和出讓方原始出資憑證;
           ㈢股權轉讓股東會議決議;
           ㈣工商管理部門核準的股權變更登記資料;
           ㈤與辦理股權工商登記變更日最接近月份的企業《會計報表》;
           ㈥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㈦《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㈧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㈨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土地及配套設施的狀況分別從國土、開發區管委會等相關部門了解掌握當年度當地的土地價格以便進行土地定價審核。納稅人拒不提供《資產評估報告》或提供的《資產評估報告》明顯不合理的,稅務機關可指定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企業的土地、房產、商譽等資產進行評估,或按照合理辦法進行調整。
           第二十 自然人股東應當到其股權轉讓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到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解繳所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4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漳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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