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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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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福建省注稅行業鑒證業務報備系統(試行)”上線運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1-03點擊:550次

        福建省注冊稅務師協會

        關于“福建省注稅行業鑒證業務報備系統(試行)”上線運行的通知

        閩注稅協〔2013〕25號

        各稅務師事務所:

            為加強行業自律,更好地貫徹落實《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閩價服〔2013〕338號)和《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制定福建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服〔2013〕33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收費標準》),營造公平、公正的執業環境,協會借鑒相關行業的做法,專門成立研究開發小組,開發了我省“注稅行業鑒證業務報備系統(試行)”(以下簡稱“報備系統”)。經過幾個月的開發、測試,“報備系統”已趨于穩定、成熟,相關的操作培訓工作也已進行,完成了上線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經研究決定,現就報備系統上線運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備的內容。

            各稅務師事務所接受業務委托,提供涉稅鑒證服務,其簽訂的業務約定書、出具的鑒證業務報告,應通過報備系統進行報備。其中屬于《收費標準》明確的鑒證服務收費項目,各稅務師事務所要嚴格按照《實施辦法》和《收費標準》的規定收取服務費用;對于收費標準需要浮動的,應嚴格控制在規定的口徑和比例范圍內。

            二、報備的程序。

            各稅務師事務所要嚴格按照報備系統的設置流程和有關要求,對涉稅鑒證業務按照簽訂業務約定書時先進行合同報備;出具鑒證業務報告時再進行報告報備并打印防偽封面。做到每份防偽封面、鑒證業務報告、業務約定書都能一一對應。

            各稅務師事務所在報備系統運行前已簽訂的業務約定書,其鑒證業務報告未出具的,應當對已簽訂的業務約定書進行補報備。

            需要通過報備系統提交相關審批的,省稅協將及時進行審核審批。

            三、報備系統運行的地區及時間安排。

            福州、泉州、三明三個地區的稅務師事務所,自2013年12月10日起,開始報備系統的運行;其余地區自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報備系統的運行。

            四、各稅務師事務所在報備系統的運行過程中,如遇有問題或存在不明確的事項及改進的建議,請及時聯系報備系統開發人員(軟件工程師王清斌,聯系QQ:52796838,聯系電話:13960321710),也可以反饋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省稅協聯系人:陳麗萍,聯系電話:0591-87806809)。 

        抄送: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福建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科(處)(不含廈門)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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