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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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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16-05-25點擊:1次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關于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稅協發[2016]30

            現將中稅協五屆三次理事會審議通過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512

        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規范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管理,促進稅務師行業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90),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合格人員)應當進行資格證書登記,自覺接受管理。

          第三條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負責資格證書發放和登記工作。

            中稅協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稅協)負責本地區資格證書發放和登記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中稅協和地方稅協定期向社會公布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并通過中稅協官網向社會提供證書查詢服務。

            中稅協和地方稅協對資格證書登記情況實行定期檢查。

            第二章 資格證書發放

            第五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稅協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制,中稅協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六條 考試合格人員應當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協申請領取資格證書。

            所在地為通過最后一科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地區。

            第七條 考試合格人員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持報名時上傳的下列材料原件至所在地地方稅協進行現場審核:

            () 學歷證書原件;

            () 身份證原件;

            () 2寸證件照;

            () 工作年限證明材料;

           () 申請免試的,還需提供符合申請免試條件的相應證明材料(高級職稱證書和單位人事部門聘任材料);

            () 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地方稅協現場審核考試合格人員提供的材料,符合《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報考條件的,發放資格證書。

            地方稅協在現場審核時發現考試合格人員有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等行為的,不予發放資格證書。

            第九條 資格證書實行統一編號、統一管理號,統一管理號終身不變。

            第十條 資格證書發生毀損或者遺失的,可以通過所在地地方稅協向中稅協申請補辦。

          第三章 資格證書登記、變更與注銷

            第十一條 考試合格人員在領取資格證書的同時應當辦理資格證書登記手續。

            資格證書按是否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分類登記。

            第十二條 考試合格人員辦理登記時應當按要求通過信息系統填報相關信息。

            辦理執業登記應提交本人與所在稅務師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經登記的稅務師加入中稅協和地方稅協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第十四條 資格證書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于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信息系統辦理變更登記。除下列信息發生變更需通過地方稅協確認外,其他信息變更由稅務師自行辦理。

            () 姓名或者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件信息發生變更;

            () 稅務師登記類型發生變更;

            () 稅務師所在稅務師事務所發生變更;

            () 所在地方稅協發生變更;

            () 中稅協或地方稅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稅務師信息變更需要地方稅協進行確認的,地方稅協應當在收到相關證明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 稅務師信息變更需向地方稅協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 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向所在地方稅協提出申請并提交公安機關開具的證明材料;

            () 稅務師登記類型、所在稅務師事務所發生變更的,應向所在地地方稅協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工作單位證明材料;

            () 稅務師所在地方稅協發生變更的,應向轉出地地方稅協和轉入地地方稅協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稅務師信息變更如涉及到資格證書所記載的項目,需要更換資格證書的,可以通過所在地地方稅協向中稅協申請換發。

            第十七條 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協提請中稅協注銷資格證書登記:

            () 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自愿申請注銷登記;

            ()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 中稅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資格證書登記注銷情況由中稅協通過信息系統予以公告。如發生注銷證書登記的情形消失,稅務師可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

            第四章 誠信記錄

            第十九條 中稅協和地方稅協為稅務師建立誠信檔案,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 良好行為記錄

            1、受到行業協會對業績表現、行業貢獻等方面表彰、獎勵;

            2、受到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社會組織表彰、獎勵;

            3、當選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在政府、社會組織中任職;

            4、熱心公益事業;

            5、積極參與行業內各類活動;

            6、其他良好行為。

            () 提示信息記錄

            1、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2、未通過當年定期檢查;

            3、被行業協會給予提示性非自律懲戒;

            4、被政府部門發關注函或談話提醒等非行政處罰;

            5、其他需提示社會公眾知悉的行為。

            () 不良行為記錄

            1、在登記過程中填報虛假信息;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

            3、連續三次未通過定期檢查;

            4、受到行業協會自律懲戒;

            5、受到行政處罰;

            6、受到刑事處罰;

            7、其他不良行為。

            第二十條 稅務師誠信檔案由地方稅協通過信息系統進行記錄,中稅協和地方稅協通過信息系統向社會提供稅務師誠信檔案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稅協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談話提醒、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 未接受中稅協和地方稅協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條 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協報中稅協取消登記:

            () 在登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

            () 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

            () 連續三次未通過檢查或未接受檢查;

            () 有第二十一條情形之一,并拒不改正。

            第五章 定期檢查

            第二十三條 資格證書登記實行定期檢查。定期檢查工作由中稅協監督、指導,地方稅協具體負責。稅務師應當接受所在地地方稅協組織的定期檢查。中稅協可以根據需要對地方稅協的定期檢查工作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 稅務師定期檢查和抽查結果均記入稅務師誠信檔案。

            第二十五條 定期檢查的主要內容:

            () 是否存在違反行業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的情況;

            () 是否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 經執業登記的稅務師是否持續符合執業登記條件;

            () 稅務師的執業質量;

            () 是否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 是否接受中稅協和地方稅協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的稅務師應當作為重點抽查對象:

            () 被投訴舉報或涉及有關案件的;

            () 被媒體質疑的;

            () 受到行政處罰或受到行業內通報批評以上自律懲戒的;

            () 所在稅務師事務所變動過于頻繁的;

            () 需要重點抽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稅務師應當在定期檢查期間,按規定時間向所在地地方稅協提交相關材料。地方稅協對接受定期檢查的稅務師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 對符合各項規定的,予以通過檢查;

            () 對違反有關規定但不符合取消稅務師執業登記條件的,暫緩通過檢查,并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改正的予以通過檢查;未改正的不予通過檢查;

            () 對違反有關規定,符合取消稅務師執業登記條件的,不予通過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對未按要求報送檢查材料的稅務師,地方稅協在檢查材料提交截止日起2個月內限期報送,限期內仍未提交相關材料的,通過誠信檔案記錄其未接受檢查。

            第二十九條 地方稅協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將檢查情況報中稅協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效用不變。持有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會員視同已按本辦法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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