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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評估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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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評估準則——工作底稿

        發布時間:2008-07-25點擊:1295次

        資產評估準則——工作底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作底稿的編制和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工作底稿,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評估業務形成的,反映評估程序實施情況、支持評估結論的工作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編制、管理工作底稿,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相關規定,編制和管理工作底稿。
          第六條 工作底稿應當反映評估程序實施情況,支持評估結論。
          第七條 工作底稿應當真實完整、重點突出、記錄清晰、結論明確。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工作底稿的繁簡程度。
          第八條 工作底稿可以是紙質文檔、電子文檔或者其它介質形式的文檔,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合理選擇工作底稿的形式。電子或者其它介質形式的重要工作底稿,如評估業務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處理記錄,對評估結論有重大影響的現場勘查記錄、詢價記錄和評定估算過程記錄等,應當同時形成紙質文檔。
          第三章  工作底稿的內容
          第九條 工作底稿通常分為管理類工作底稿和操作類工作底稿。
          管理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評估業務過程中,為承接、計劃、控制和管理評估業務所形成的工作記錄及相關資料。
          操作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履行現場調查、收集評估資料和評定估算程序時所形成的工作記錄及相關資料。
          第十條 管理類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的記錄;
          (二)業務約定書;
          (三)評估計劃;
          (四)評估業務執行過程中重大問題處理記錄;
          (五)評估報告的審核記錄。
          第十一條 操作類工作底稿的內容因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和評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異,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現場調查記錄與相關資料,包括:委托方提供的資產評估申報資料,現場勘查記錄,函證記錄,主要或者重要資產的權屬證明材料,與評估業務相關的財務、審計等資料,其他相關資料;
          (二)收集的評估資料,包括:市場調查及數據分析資料,相關的歷史和預測資料,詢價記錄,其他專家鑒定及專業人士報告,委托方及相關當事方提供的說明、證明和承諾,其他相關資料;
          (三)評定估算過程記錄,包括:重要參數的選取和形成過程記錄,價值分析、計算、判斷過程記錄,評估結論形成過程記錄,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章 工作底稿的編制和管理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業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整理工作底稿并歸檔。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收集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提供的與評估業務相關的資料作為工作底稿,應當由提供方在相關資料中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確認。
          第十四條 工作底稿應當反映內部審核過程。審核人在審核工作底稿時,應當書面表示審核意見并簽字。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特點和工作底稿類別,編制工作底稿目錄和索引號,反映工作底稿間的勾稽關系。
          第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日后90日內,及時將工作底稿與評估報告等一起歸入評估業務檔案,并由所在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準則的規定妥善管理。
          第十七條 評估業務檔案自評估報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八條 對于電子文檔或者其他介質的評估業務檔案,評估機構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保證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不得在規定的保存期內對已完成歸檔的評估業務檔案刪改或者銷毀。
          第二十條 工作底稿的管理應當執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工作底稿不得對外提供:
          (一)司法部門按法定程序進行查詢的;
          (二)依法有權審核評估業務的政府部門按規定程序對工作底稿進行查閱的;
          (三)資產評估行業協會按規定程序對執業質量進行檢查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查閱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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