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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評估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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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獨立性

        發布時間:2013-03-21點擊:754次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獨立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業過程中遵守獨立性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獨立性,是指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受利害關系影響、不受外界干擾的執業原則。
            第三條 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恪守獨立性理念,針對不同資產評估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保證獨立性原則得到有效遵守。
            第五條 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執行必要程序,使擁有相關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能夠據此認為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業過程中遵守了獨立性原則。
            第六條 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獨立進行分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不受委托方或者相關當事方的不利影響,不得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七條 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程序執行過程中,應當保持必要的職業審慎態度,識別可能影響獨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斷其對獨立性的影響,采取恰當措施保證在評估過程中保持獨立性。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和實施獨立性風險控制制度。獨立性風險控制制度內容主要包括:
            (一)獨立性風險控制目標;
            (二)獨立性風險控制主體及其責任;
            (三)獨立性風險識別和判斷;
            (四)為消除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采取的措施;
            (五)對背離獨立性風險控制目標的處理。
            第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明確獨立性風險控制目標,通過制度安排和程序設計,采取措施有效消除各種關聯關系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
            第十條 評估機構應當明確獨立性風險控制主體及其在獨立性風險控制過程中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可能影響獨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或者其親屬與委托方或者相關當事方之間存在經濟利益關聯、人員關聯或者業務關聯。
            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經濟利益關聯是指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或者其親屬擁有委托方或者相關當事方的股權、債權、有價證券、債務,或者存在擔保等可能影響獨立性的經濟利益關系。
            人員關聯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或者其親屬在委托方或者相關當事方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可能對評估結論施加重大影響的特定職務。
            業務關聯是指評估機構從事的業務之間可能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關系。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識別和判斷經濟利益關聯、人員關聯、業務關聯對獨立性的影響,并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不利影響。
            消除不利影響的措施通常包括:人員回避、業務回避、消除關聯關系、第三方審核、充分披露等。
            當所采取措施不能消除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時,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承接該評估業務,或者應當終止該評估業務。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應當在承接評估業務之前,就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的經濟利益關聯、人員關聯、業務關聯情況進行獨立性調查。
            第十四條 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業過程中發現影響獨立性的事項并可能導致不利影響時,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消除可能的不利影響,并就該事項與委托方進行溝通。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工作底稿中記錄遵守獨立性風險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情況,包括識別影響獨立性的情形、所采取措施及其結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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